各研究生培养单位:
按照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函〔2018〕6号)、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《关于开展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”专项检查的通知》(辽教办〔2018〕154号)文件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,杜绝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,加强学术诚信和优良学风建设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研究生学院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检查范围
2016年、2017年、2018年各类毕业研究生(含全日制研究生、留学研究生、工程硕士研究生)硕士学位论文。
二、检查方式
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的方式进行。
三、工作要求
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位研究生导师,要求每位研究生导师,逐一排查近3年来各类毕业研究生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、抄袭等行为,并如实记录,各单位汇总后请于8月31日下午5点前将本学院检查情况纸质版(院长或主管领导签字、加盖学院公章)统一报送研究生学院。
四、注意事项
1、各学院应高度重视、认真组织此次“研究生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”专项检查工作,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自查工作,全面梳理在学风建设、学术诚信养成、学位论文审查以及整治和惩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等方面采取的措施、取得的成效与经验,查找还存在的薄弱环节,建立问题清单,逐项明确责任人,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,并按时报送检查结果。
2、各学院要做到责任到人、实事求是,务必通知到每位研究生导师,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、抄袭等行为,并如实记录,同时指派专人负责,切实做好自查工作,检查结果要认真审核,保证真实、准确,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。
3、各学院要注意对研究生加强教育引导。可根据通知要求,对在校研究生及2018级研究生新生开展相关教育,引导研究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、对学校负责、对社会负责的态度,遵守学术规范、坚守学术诚信、完善学术人格、维护学术尊严,摒弃学术不端行为,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。
“研究生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”监督举报电话:0416-4198264
监督举报邮箱:422709167@qq.com
附件: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”专项检查的通知
研究生学院
2018年8月27日